2020 年6 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一套针对可持续经济活动的完整分类方法(EU Taxonomy)。这份文件是欧盟范围内的首个对可持续经济活动进行定义与分类的官方文件。无独有偶,半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2021 年中国新版绿债目录,国内业界首次实现了对绿色项目定义与分类标准的统一。这两份文件将对各自地区的绿色金融机构与投资者起到重要的参考意义,同时将是推动全球绿色金融市场的标准化与趋同化进程的重要一步。本文简要概述了两份文件的重点内容及其潜在影响,以期对相关从业者有所启发。
欧盟可持续活动的分类方法
2020 年6月,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套针对可持续经济活动的完整分类方法,并于当年7 月起正式施行。该分类法是全球范围内首个对“可持续活动”进行详细定义与分类的官方性质的方案;其出台与实行意味着,在全欧洲范围内,只有符合欧盟分类法的项目才可以被称为“绿色项目”,只有针对这些项目的融资才可以被称为绿色融资。这对于全球绿色产业来说具有指导性意义。
欧盟分类法旨在对“绿色”概念做出基本定义,这将对所有绿色金融机构起到指导性作用。在一套完整的分类体系出台前,投资人、被投资项目与融资机构处于双向不透明的状态中,各方只能通过松散的、直觉型的理解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标准进行判断。这导致投资者对资金更加谨慎,可持续项目难以获得融资,且融资机构存在“洗绿”的空间,严重降低了绿色资金的效率。
而一套良好、科学的可持续活动界定标准则能够为融资机构与被投资项目提供标准化的信息供应途径与流程,提高投资者识别绿色产业项目的可靠性,保护私人投资者免受有关环境可持续性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干扰,降低洗绿风险。这有效降低了绿色资金的交易和管理成本,并且有助于资金流向真正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的产业。
目前,绿色融资主要来自四类主流渠道:绿色债券、绿色贷款、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其中,绿色债券是目前最为成熟的融资工具。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高级顾问、哥本哈根商学院博士候选人MathiasLund Larsen 表示,“将欧盟分类法应用于绿色债券市场将是一个重要的开始,但欧盟分类法的意图不止于此。如今欧盟着手制定一套绿色债券标准,旨在为绿色债券的发行作出规定,这套标准将会以欧盟分类法为依据。绿色贷款一般是不透明的,但如今贷款发行方将需要遵照欧盟分类法进行披露,否则将难以获得资金。私募基金亦是如此。”
分类方案对绿色金融项目的评估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披露流程,欧盟全体投资者与发行商均有披露义务。贴标销售“环境可持续”投资产品的机构与大型企业需要每年报告其投资组合以及投资活动中符合分类法标准的部分,并进行解释,以便机构投资者和公众对不同企业、不同资产进行比较。这提高了ESG 项目的可信度,给了投资者信心,使得投资者和发行人有动力进行更严格的自我管理。对于此前资金细则及其流向有良好记录的资产与企业,披露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尽管目前欧盟分类法仅适用于在欧盟范围内经营的机构,该分类法可能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带来更广泛的影响。在欧洲融资、运营或上市的跨国公司也需要遵照分类法。此外,作为全球首个官方性质的可持续活动分类,欧盟分类法也可能作为其他经济体定义“可持续经济活动”的模版。这有望推高那些不接受该分类法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企业的融资成本,或使投资者数量减少,从而使其在融资中处于不利地位。这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了可持续经济活动与绿色金融标准的发展与趋同。
无独有偶,欧盟分类法发布的半年后,中国也发布了新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与欧盟的绿债目录遥相呼应。早在2015 年,中国央行和国家发改委就相继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而2021 年的新版目录由央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印发,首次实现了中国国内不同监管部门对绿色项目界定标准的统一。
新版目录将绿色经济活动按照技术和服务的效果分为六个大类: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这种分类方法与欧盟不同,但可以帮助各相关方从逻辑上迅速理解其相关活动的绿色目标,并方便绿债发行企业对照落实相关的投资和行动计划。此外,新版目录还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定义——“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并明确了此标准适用的债券类别。
绿债目录的最大亮点是其分类标准正在逐渐与国际接轨。与欧盟分类体系相比,旧版绿债目录在化石能源、清洁煤炭等争议项目的分类上有所分歧。
总体而言,欧盟分类体系更强调经济活动对环境系统与气候变化的整体影响,但发展中国家高度依赖煤电,更关注污染防治与减排,因此清洁煤等争议项目没有被纳入欧盟分类法的范畴,但却被中国的旧版绿债目录纳入其中。而新版绿债目录则将包括清洁煤在内的争议项目一律剔除。
CBI 中国区经理谢文泓认为,该举措意味着中国正快速将重点从“污染防治”转移到“气候变化”,这将有助于改善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绿债市场参与度不足的现状。此外,新版目录的一些变化还包括:在分类时考虑到无重大损害原则;加入了包括绿色农业、可持续建筑、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近年来重点发展的新型可持续活动等。
新版目录有助于更多企业实现对其可持续活动的“自我认知”。谢文泓认为,新版绿债目录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防范“洗绿”行为或是将非绿色项目剔除掉,而是为那些已经在进行的绿色投资或已经拥有的绿色资产的企业由于定义不明晰等问题未能获得相关融资渠道而提供帮助,是一种“探索”而非“排查”的过程。随着这一过程的持续深化,市场规模、流动性、透明度也会相应提高,这对于绿色行业的发展是一大利好。
目前,中欧双方均在积极开展目录的趋同性研究工作,在国际可持续金融平台(IPSF)的框架下,共同开发一个统一的绿色分类标准,以推动全球对可持续解决方案的投资。
两个分类标准在整体原则、环境目标等层面有很多重合之处,但在内容与方法论层面依然具有微小差异。在内容层面,欧盟分类法对具体的经济活动、产业做出了更加详细的定义,并且包括了中国方面尚未囊括的前瞻性的、针对信息科技类新兴产业的活动6。此外,中国绿债目录暂时无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行业划分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而欧盟的目录分类基于《欧盟产业分类体系(NACE)》,便于各经济体内行业数据统计与国际推广。在方法论层面,中国站在政策制定者的角度采用了自上而下的设计,而欧盟则采取了自下而上的机制,以仲裁者的角度呈现。中国的绿债目录包括大量强制性惩罚措施以对市场参与者形成鞭策,而欧盟分类法仍然是完全自愿的方案,并没有改变绿色金融自我标示、主管评估的现状。
尽管二者存在这些差异,两种分类方案依然呈现出一种结构性趋同。MathiasLund Larsen 在他最新的研究中表示,“结构性趋同的第一步是中国在绿色金融政策层面采取了强制性的政策手段,第二步是欧盟将类似政策推广至全球。”他认为,这种趋同已经体现在政策层面,但在资本层面尚未发生。这或许将标志着一个积极有为的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并通过系统之间的互补与合作,将目前的全球资本竞争转化为一种优势。
展望
作为全球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之一,欧盟与中国正引领着全球绿色金融监管实践的步伐。欧盟分类法与中国绿债目录的相继出台,帮助各自地区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厘清了绿色项目的概念与范畴,明确了针对绿色项目的投资与信息披露流程,无疑有助于提升可持续资金的利用效率。尽管两则方案的具体影响依然有待观望,但其出台无疑为全球绿色金融市场提供了重要的参照与激励。
随着两则方案的贯彻落实与趋同化研究的逐渐深化,我们有望迎来一个更加标准、统一的全球绿色金融市场。我们有理由相信,绿色金融分类将在未来几年内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得到长足的发展,使全球绿色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文:杨欣淳】
ECECP 青年研究生学者